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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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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tr][td]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受伤死亡,老板是否要负责?今年8月份,灵山一学徒姚某某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受伤死亡,雇主梁某以没构成雇佣关系为由拒绝给予赔偿。12月3日,灵山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姚某某与梁某形成雇佣关系,为此,梁某为姚某某的死亡负责,赔偿给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万多元。
学徒工学习期间受伤死亡
今年7月初,姚某某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及家电制冷维修证。7月7日,姚某某到梁某开办的家电制冷服务部当学徒。双方约定姚某某学习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后没有学熟,可以继续学习,但不给付工资,学习期间由老板梁某包吃包住。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8月6日早上,姚某某赤膊在服务部内修理一台微波炉时被电击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姚某某住院抢救治疗期间用去医疗费13984.3元。事故发生后,该家电制冷服务部预付经济损失15136元给死者亲属。
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成争议焦点
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协议,受害人亲属姚某某的母亲韦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该家电制冷服务部支付受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74458.3元,支付因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在庭审中,雇主梁某认为,受害人是在师傅的带领下从事修理工作的,受害人只是学习,未给其安排工作,其与受害人不属雇佣关系,且该受害人是未经得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梁某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给予赔偿。
对此,原告则认为,受害人为被告的家电制冷服务部提供了劳动,而且被告为受害人提供了管吃管住等待遇,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确定老板担责六成
法院审理认为,学徒工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用工形式,学徒为受益人提供了服务,就算不给付报酬,他们之间也形成了雇佣关系,学徒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姚某某为被告的家电制冷服务部提供了劳动,梁某也为姚某某提供了管吃管住等待遇,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姚某某在家电制冷服务部内修理微波炉时被电击伤,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姚某某是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因此雇主梁某要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受害人在修理微波炉时安全意识淡薄,赤裸上身,造成被电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受害人本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负40%的责任。因此,作为雇主的梁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赔偿给死者家属韦某各项经济损失38620.5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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