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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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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维修后,消费者想索回换下的旧零件,被维修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昨日,家住南岸区南坪红光村77号附4号的戴先生表示,换下的零件应属于消费者,维修人员拒返的做法让他难以理解。
据戴先生介绍,今年8月,他家一台型号为MT2981的厦华彩电因图像显示不清,请来厦华的维修人员维修,因购买时间已超过5年,戴先生支付维修费及零件费共计214元。更换了两个零件后,彩电完好如初。戴先生提出将旧零件留下,维修人员坚决不同意,称回收旧零件是公司的规定。戴先生认为,电视是消费者买的,换下的零件所有权也属于消费者,维修人员凭什么据为己有?
怕修好的彩电故态复萌,戴先生最终让维修人员将旧零件带走。但对维修人员非要带走旧零件的做法,表示无法理解。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厦华电视重庆维修部,工作人员表示,确有修理电视换下的零件应回收的规定,维修部会将换下的旧零件返厂处理。如此,是为了保证维修质量,加强管理。工作人员解释,维修人员维修前,会向消费者说明,如消费者不要旧零件,公司在所更换新零件的价格上会优惠20%,作为对消费者的补偿,反之,则不能享受优惠价格。可能维修人员未能将此规定解释清楚,以致造成双方误解和不快。
对此,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认为,据民法通则规定,消费者如对电视拥有所有权,对其中的零件也拥有所有权,即使换下后也有权索回。维修公司单方面回收旧零件,不论是否在新零件的价格上优惠,都应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才能回收旧零件,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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