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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2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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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任电修 于 2010-1-2 22:26 编辑
一经营通讯器材的商家,以130元(保修30天)卖出了一台MP4,用户买回只用了几次,机器就发生了故障。用户要求商家给以保修,此商家在用户多次询问修理结果历时两个月后,告诉用户说:厂家说已过保修期,而且机器已经无法修复。
2009年10月3日,某中学生在本地一经营通讯器材的店铺里买了一台MP4,在每周的星期六、日使用,只使用了几次就发生了故障,不能开机。在同年11月1日,此中学生便把此机拿回该店铺要求保修,该店铺老板同意保修。第二个星期六,此中学生到该店铺询问修理结果,老板说已经把机器寄回厂家,并说此机器已过保修期。中学生说:11月1日拿来还不够30天怎么说已过期?老板就说:尽量帮你修好吧。后来,该中学生多次前往询问修理结果,老板均以厂家未回复为由打发。
直至12月31日,学校放“元旦”,该中学生再次到该店询问,老板告诉他,厂家说这台机器已过保修期,而且机器已经无法修复,把这坏机退回给中学生。这花费了130元的机器就形同一块垃圾,令该中学生后悔不已。
笔者看了该中学生的垃圾MP4是个三无产品,牌子是“力创星”。我与该中学生一道前往该购机店铺,询问此机是否就如此算了?该老板说,厂家不给以保修我也没法子,修理不好也只能这样了。我对他说,你口口声声说厂家,那你给我该厂家的联系方式,我找厂家去讨个说法。他说,你有什么权利要求我这样做?
我有点火了,就说,国家明文规定,电器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你自己做的“30天”,谁给你的权利?现在你这个垃圾就这样处理给用户了不成?
他说,不这样又能怎样?难不成你要我赔你一台新的?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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